今天,一股怨气充斥内心,心里的火山差一点就爆发了!
对我而言,这可是不尊重版权和原著的行动。我也不是贪图稿费之人,只要礼貌性的知会一声,基本上我是会允许博文被转载的。
香港,台湾和新加坡的网络杂志都曾经转载过我的乐评博文,然个别的版主和负责人都会来函征求我的许可。
这,是礼貌,也是尊重。
由于该华文报章仅在北马发行,我无法调查这事。最后只好委托了一位在槟岛的博友帮我翻阅和查询该报章在上个星期的娱乐版,终于在2011年6月17号星期五的报章上看到了我那篇被转载的博文。博友把报章影印后传真给我,原版也在今天邮寄给我。真的要好好的答谢他的无私协助!
虽然该报章署名了“月贝凡”乃原稿人,但至少也得在刊登前征询我的同意啊。
对于这样被“蒙在鼓里”的遭遇,心里确实很不开心。
因为发生了这样的事,我终于醒觉到不是人人都会尊重原著和版权。
我只好被迫在音乐部落格加上了这样的注解 :
未经版主同意,任何转载或抄袭的行动将保留法律追究权。敬请尊重原著和版权所有,谢谢。
我决定向该报章提出投诉,听听看,他们有何见解。
呃,今天,应该很生气!!!!!
4 comments:
呵呵~ 我的也没人要。别气啦,原谅人啦,你写得好才有人要!但是,他们应该通知一声,虽然有放你的名字,也该注意礼貌。。况且,你又不是小气的人。他们该打十个大板!
记得很久以前,我也收到某人的询问要借用我的文章,那是礼貌的问题,所以我支持你的。
普遍上,人们对智慧产权的认知不是很多。
(可是,连许多媒体工作者也这样!)
所以,你是绝对有权利生气!有权利讨回自己应得到的尊重!
怎么样了?投诉有了回应吗?
希望你能把你的感受传达给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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